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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使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 (苏地税发[2006]25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统一布署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同时结合自开票和代开票的认定工作做好新版发票的供应和发放工作。

二、代开票点的设置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方便纳税人角度出发设定代开票点。代开票点设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可以在发票管理窗口增加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代开票工作职责,根据代开票工作量大小,设置合理的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代开票窗口数量,也可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与原有的货物运输代开票统筹整合;代开票点设在税务机关之外的,必须设立专人(税务干部)负责代开票点的工作。

三、各单位按季上报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印制计划。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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