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和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6号)等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深圳市生产企业。
第三条 生产企业同时从事多个业务项目的,应当单独核各个项目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销售比例确定各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生产企业可进行单独核算的项目详见附件1。
第四条 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内容为用于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外购劳务或用于直接销售的外购货物、外购劳务的进项税额。对于外购水电、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共同消耗、难以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按销售收入比例划分。
第五条 采用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办法的纳税人应将单独核算的项目从外购入库、生产领用、成本结转到销售等各环节的相关帐户设置明细帐,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单独记录实物的入库、领用、销售的过程。要求核算准确、合理,资料完整。
第六条 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方式实行备案制。采取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方式的纳税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提交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生产企业同时从事多个单独核算业务项目的,可对所有需要单独核算的项目进行一次备案。
第八条 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在收到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备案登记后,应核实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受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单独核算项目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二)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提交的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登记。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作出同意登记备案或不同意登记备案的决定,并告知纳税人,纳税人自同意备案的当月起即可单独核算。
第十条 备案登记有效期为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是指备案生效后,在政策不改变、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改变的情况下,不设定备案失效时间。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由于经营方式改变或业务核算方式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进项税额核算方式的,及经税务机关核定后不符合单独核算条件、需要变更进项税额核算方式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或税务机关核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备案登记,并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变更表》(详见附件3),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改变原有的进项税额核算方式。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生产企业单独核算方式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单独核算方式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单独核算资格。
(二)已享受单独核算方式的项目是否已按规定备案并提交有关表格资料。
(三)是否存在生产企业未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而擅自单独核算的情况。
(四)生产企业选择的进项税额核算方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五)生产企业核算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单独核算规定条件的,是否依法调整核算方式、并重新计算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六)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是否准确。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生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单独核算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单独核算资格,或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进行单独核算方式的,或选择的进项税额核算方式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不准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企业按销售比例重新计算各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2年2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符合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条件、并在本办法下发前已作出口退(免)税认定的,视同已进行出口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备案,但仍需要补办备案手续,单独核算的所属时期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2012年2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按本办法操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项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变更表》
附件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主要包含以下十二类:一般销售货物、出口免抵退税货物、特准退(免)税货物、出口免税货物、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间接出口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实行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外购货物销售、免税劳务销售和其他。
生产企业开展以上业务、符合条件进行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备案时,应提供资料及相关备案事项如下:
(一)一般销售货物
1、内容:征增值税、消费税
2、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二)出口“免、抵、退”税货物
1、一般贸易出口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2、进料加工出口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3、视同自产产品出口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4、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三)特准退(免)税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免抵退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对外修理修配合同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货物给外轮、远洋国轮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4、中标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免抵退税)
2)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中标证明通知书》、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分标企业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
5、境外投资
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免抵退税)
2)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自用旧设备投资出境还需提供《旧设备折旧情况表》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退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免抵退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8、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免抵退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
9、援外出口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先征后退)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务签订的出口合同、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转贷方式出口的免于提供)、转贷方式出口的需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
10、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退(免)税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四)出口免税货物
1、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2、卷烟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3、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4、计算机软件(海关商品码为9803)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5、含金产品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6、钻石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7、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税则号为12021010、12021090、12022000、97011010、97011020、9701900020、9701900090、97020000、9703000090、97040010、97040090)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8、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可以和8归在一起)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五)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间接出口货物)
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六)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七)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货物
1、运到保税区货物
1) 内容:运到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其他按照内销征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2、运到出口加工区货物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按照内销征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实行退税货物需提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3、运到保税物流中心(B型)货物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4、运到保税物流园区货物
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5、运到保税港区
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6、运到出口监管仓货物
1) 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八)视同内销征税货物
1、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1) 内容: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2、以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1) 内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2) 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九)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
1.内容: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2.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十)外购货物销售
1.内容: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征前减免增值税、消费税;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按照内销征税
2.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
(十一)免税劳务销售
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3、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十二)其他
应提供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