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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我部制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

此文本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物业使用守则》(略)

2.《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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