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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定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细则》中(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里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生产的矿产品,凡属入选露天铁矿的,按吉林板石沟铁矿税额标准,下浮30%征收资源税,即每吨税额9.20元;凡属入选地下铁矿的,按通钢七道沟铁矿税额标准,下浮30%征收资源税,即每吨税额7元;小岩金矿按《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七等岩金的税额标准,下浮30%征收资源税,即每吨税额0.90元;小沙金矿按珲春金矿一等砂金的税额标准,下浮30%征收资源税,即每50立方米(挖出量)税额为1.40元;小铅锌矿按吉林天宝山五等铅锌矿石的税额标准,下浮30%征收资源税,即每吨税额1.40元;小锑矿按《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五等锑矿石的税额标准,下浮30%征收资源税,即每吨税额0.40元。对其他未列举的矿产品,其税额标准由各地上报省局审定。

二、对国家未列举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各种未经加工的建筑用非金属天然矿产品)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产品,其资源税定额标准为:凡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产品,每吨或每立方米征收资源税0.5元;凡属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产品,每吨征收资源税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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