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西安站
[切换城市]
登录
注册
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搜索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首页
税务服务
税务代理
税务筹划
税务咨询
财务服务
代理记账
财务外包
财务顾问
科小申报
服务项目
全部服务
查询工具
税务风险查询
欠税查询
税收违法查询
税务计算器
政策查询
问答社区
资料下载
资讯中心
关于我们
关键词专题
专题总览
专题分类
导航菜单
×
首页
税务服务
›
税务代理
税务筹划
税务咨询
财务服务
›
代理记账
财务外包
财务顾问
科小申报
服务项目
›
全部服务
查询工具
›
税务风险查询
欠税查询
税收违法查询
税务计算器
政策查询
问答社区
资料下载
资讯中心
关于我们
关键词专题
›
专题总览
专题分类
首页
›
资讯中心
›
财税法规
›
文章详情
关于抵减1994年年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来源:webtax:166855
👁 8 浏览
💬 0 评论
🕐 2026-09-23 13:17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一些地方反映,原油资源税在税制改革前是按生产数量征收的,今年新税制出台后改按销售数量征收,如果对销售今年年初的库存原油征税不予抵减去年已纳的资源税税款,会发生重复征税,并要求解决这一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经研究决定,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原油已纳的资源税数额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从其1994年1月1日以后所销售或自用的原油应纳的资源税中予以抵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 点赞
0
⭐ 收藏
🔗 分享
← 上一篇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发布《复议、应诉案件研究报告制度》的通知
评论(0)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