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印发《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确保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多数人民群众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保障人民生活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其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应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审是指:通过建立调价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必要时通过对其中的部分品种提价行为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

第四条实行监审的项目及代表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监审价格的具体种类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民用燃料、服务收费项目等23项;监审权限分别依据各品种的价格管理权限和商品特点确定(具体监审项目、监审权限及监审范围见附件)。对市(州)、县管理和监审的项目,必要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可牵头协调全省价格。价格管理权限发生变化时,价格监审权限也相应随之调整。

第五条在本细则确定的监审范围内,所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将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下级政府也有义务按要求向上级政府报告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情况。

第六条附件所列监审种类中属于市(州)、县政府定价的项目,在价格调整时,须于调价出台前10日向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予以干预;属于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价格的调整,须于调价出台前10日向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生产、经营企业在调整价格时,要于调价前5日向价格监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与第八条申报审核的内容相同。

第七条在监审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对其品种的调价幅度、调价的间隔时间和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调价幅度进行审核。

第八条对实行审核的品种,其调价申请由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须报请审核的内容包括:调价品种、现行价格、拟调整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及调价的主要理由等。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申报。对原定价部门和企业的申报要在10日内予以明确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原定价部门和企业可自行调价。

第十条对申报调价的品种,在调价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产生重大影响时,价格主管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干预。

第十一条各市、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月月末前将本月当地的调价备案和审核情况汇总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发文。

第十二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区别不同商品情况,分类制定少数重要监审商品的指导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费率以及利润率,供企业定价时参考;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1994年实行监审的粮油和副食品批发价格、民用煤零售价格全部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其中粮油、猪肉、牛奶及民用煤,各地审核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粮油、副食品零售价格分别实行利润率或差率控制,具体利润率或差率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波动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临时性限价措施。

蔬菜等鲜活品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批发市场价格情况,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发布销售参考价格,对市场物价走势进行引导。在重要节日期间,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实行短时期的最高限价。

第十四条要加强和完善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手段,对粮、油、肉等重要商品要建立储备制度。要抓紧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尽快推广和完善副食品价格调价基金制度。

第十五条列入监审的种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价格定期审核,还要审核企业执行国家定价政策、执行备案、申报制度和执行差率、费率控制标准的情况。

第十六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保企业自觉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价格检查机构要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并将落实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细则的解释权为省价格主管部门。

附:吉林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项目、权限及范围


一、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管理价格监审项目:

(一)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监审项目:

监审项目价别监审范围

1.食盐批发、零售

2.房租收费标准

3.医疗费收费标准

4.学杂费收费标准

(二)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审项目:

5.液化石油气出厂、零售

6.民用自来水收费标准

7.托儿费收费标准

8.市内公共交通收费标准

9.民用煤气收费标准

二、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调节价格监审项目:

(一)省监审项目:

10.食糖出厂新中国糖厂、范家屯糖厂

绵白糖

砂糖

11.洗衣粉出厂四平联合化工厂、四平油脂化工厂

12.肥皂出厂四平联合化工厂、四平油脂化工厂

(二)市、州、县监审项目:

食糖零售各市、县主要国合商店

砂糖零售各市、县主要国合商店

洗衣粉零售各市、县主要国合商店

肥皂零售各市、县主要国合商店

13.民用煤零售全省供民用煤企业

14.面粉批发、零售境内粮食批发、零售企业(含个体户)

标准粉批发、零售境内粮食批发零售企业(含个体户)

15.粳米批发、零售境内粮食批发零售企业(含个体户)

16.挂面批发、零售境内粮食批发零售企业(含个体户)

17.豆油批发、零售境内粮食批发零售企业(含个体户)

18.肉类批发、零售境内肉类批发、零售企业

鲜猪肉

鲜牛肉

鲜羊肉

19.鸡蛋批发、零售境内鸡蛋批发、零售企业

20.牛奶批发、零售境内牛奶批发、零售企业

21.酱油批发、零售境内酱油批发、零售企业

22.豆腐批发、零售境内豆腐批发、零售企业

干豆腐批发、零售

水豆腐批发、零售

23.大酱批发、零售境内大酱批发、零售企业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