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 序号 | 税号 |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
| 1 | 28342110 | 硝酸钾 |
| 2 | 31042090 | 氯化钾 |
| 3 | 31043000 | 硫酸钾 |
| 4 | 31052000 |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 5 | 31056000 |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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