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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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