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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照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制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书式予以公布,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书式可继续使用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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