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厦门市某些场所限制使用无线通信若干规定

厦门市某些场所限制使用无线通信若干规定

(1998年11月11日厦委办〔1998〕059号)

第一条为防止使用无线通信产生的干扰,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场所,寻呼机、无线移动电话、无绳电话等无线通信终端应处于关闭铃音状态:

(一)教学和室内考试的场所;

(二)各种会议的会场;

(三)接见外宾的会客厅(室);

(四)室内文艺演出厅;

(五)医院诊室;

(六)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七)其他设有限制使用无线通信标志的场所。

第三条骑自行车和正在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禁止使用无线移动电话通话。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单位内部限制使用无线通信的场所,并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可予制止,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可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交通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