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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清理,现将第五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经全面清理,我省决定取消以下项目:

1.黄金生产发展基金(黔府发〔1996〕25号);

2.煤炭开发资金(黔府办发〔1996〕114号);

3.旅游发展经费(黔府发〔1996〕37号);

4.城市道桥集资费(1992年7月贵阳市政府8号令);

5.旅馆业暂住人口增容附加费(1992年7月贵阳市人民政府6号令);

6.矿管费(黔府发〔1989〕65号);

7.定点物价调查挂牌监测收费(黔价行事字〔97〕13号);

二、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取消和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1.建筑(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查费;

2.建筑(房地产)工程竣工验收费;

3.房地产产权审核费;

4.房地产交易环节监证费;

5.建筑项目商业网点建设费。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

1.计划外演出管理费(文化部门);

2.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文化部门);

3.被装管理费(公安部门);

4.出租汽车管理费(建设部门);

5.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不含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的服务费或手续费)(同上);

6.城建档案保证金(同上);

7.城市规划管理费(同上);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同上);

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同上);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同上);

11.集中旅行社上交的宣传推广费(旅游部门);

12.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广播电视部门);

13.电视节目许可证费(同上);

14.有线电视台许可证费(同上);

15.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费(同上);

16.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费(同上);

17.广播电视频率执照费(同上);

18.植物检疫证费(林业部门);

19.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费(同上);

20.口岸管理费(口岸管理部门)。

以上共计32项收费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取消收费。

四、各地各部门对省已明确取消和暂停收费项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级减负、纠风工作机构和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已取消项目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决不允许各级各部门擅自出台任何形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违反中央文件规定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和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坚决防止“三乱”现象反弹。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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