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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海洋石油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7]104号),现将这二个文件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税发[1997]103号

附件二:国税发[1997]10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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