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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自新《森林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大都能够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批准。但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林业局在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审核工作时,发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务院审批的一些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直接影响了审批、审核工作和办事效率。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提高审批、审核工作的办事效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批准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请示时,同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的征占用林地请示;

二、计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的全国统一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检验表》;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四项费用的补偿协议书,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要单列说明;

五、确保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向国务院申请征占用林地尚未批复的,也请按以上要求尽快补报有关材料,以便及时办理审批、审核手续。

国家林业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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