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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滑石混合物出口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滑石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滑石混合物出口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将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38249091”(按重量计含滑石50%以上的混合物)纳入滑石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出口本公告所列商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滑石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商务部公告[2007]98号)并获得滑石出口配额。

三、出口本公告所列商品的企业,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28号)和《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101号)有关规定,向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本公告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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