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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29号《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国税发(1997)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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