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 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流字(1997)054 号《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关于纳税人经销货物取得的返利征税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通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1997年12月2日新国税流字〔1997〕59号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