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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一批)下发给你们,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6月1日前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仍按原规定执行至合同完毕。

注: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国家对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

2、根据《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3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42号),《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已推迟到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

(第一批)

一、禁止类商品

1、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2、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

3、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二、进口限制类商品

商品大类商品名称税号

1、塑料原料初级形状的聚乙烯39011000

39012000

2、聚脂切片聚脂切片39076010

3、化纤原料涤纶长丝54022000

54023310

54023390

54024200

54024300

54025200

54026200

化学纤维短纤55012000-55013000

55020090

55032000-55033000

55041000

55049000

55062000-55063000

55070000

55092100-55093200

55095100-55096900

55101100-55109000

4、棉花52010000

52030000

5、棉纱52051100-52054800

52061100-52064500

52071000-52079000

6、棉坯布52081100-52085900

52091100-52095900

52101100-52105900

52111100-52115900

52121100-52122500

7、钢材铁及非合金钢材72081000-72089000

72091500-72099000

72101100-72109000

72111300-72119000

72121000-72126000

72131000-72139900

72141000-72149900

不锈钢72191100-72199000

72201100-722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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