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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体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8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局备案。

二、个体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最高限额为月人均550元。低于550元的,按实际发生数扣除;高于550元的,按550元扣除。

三、个体户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应分期摊销,年扣除最高限额为50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个体户购置的税控收款机,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在五年内分期扣除;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在二年内分期扣除。

五、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发生不均匀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每年扣除最高限额,交通运输业为20000元,其他行业为50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六、个体户按省政府规定向行政或行业管理部门缴纳的规费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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