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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4号)文件精神,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名称由交通部统一规范。经研究,现将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名称规范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二、市、地、州、盟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地方海事局”;

三、县(含县级市)、区、旗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地方海事处”。

县(含县级市)、区、旗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下设若干工作站点,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地方海事处××海事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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