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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7]37号)精神,现将我省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可重新鉴定的医院、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证明罪犯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医院,分别指定如下:

一、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可重新鉴定的医院

1、陕西省人民医院

2、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3、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4、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5、西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6、西安市中心医院

7、宝鸡市中心医院

8、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9、铜川市人民医院

10、渭南市人民医院

11、汉中市人民医院

12、延安市人民医院

13、榆林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14、安康地区人民医院

15、商洛地区人民医院

二、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

三、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除精神病外,县以上医院可以出具有关保外就医的医学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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