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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 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为保证省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工作的实施,考核有据,奖惩逗硬,促进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确保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指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省政府各部门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年初下达给各部门的年度政务工作目标(以下简称政务目标);

二、省委下达给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目标(以下简称保证目标)。

第二条 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的年度考核,由主持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全面领导,其他副省长按分工联系单位实施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协助省长、副省长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协调。

二、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计委、经委、建委、农工委、教委、科委、民委、财办、人事厅、财政厅、监察厅、统计局、审计局,并邀请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直机关工委参加,组成十个目标管理考核小组,分别对各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考核。

三、目标管理十个小组的组长单位,即目标管理考核小组组长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即考核小组组长。其余各部门为成员单位。

四、从各部门抽调政治和业务素质都比较好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目标管理年终的考核工作。

五、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各考核小组之间考核评分标准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 考核的操作程序

一、年终各部门实事求是地总结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并向考核小组写出考核情况报告。

二、考核小组对组内各单位的考核报告逐项予以核查和评价,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确定项目实际得分。

三、考核小组汇总被考核单位目标执行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形成全省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四条 考核评分标准

一、各部门政务目标项目基本分总计为100分,分项得分按该项目执行情况与其基本分值之比计算。保证目标的基本分为0,各项完成不加不减其政务目标得分;完成得差的,根据其问题的多少、大小,从其政务目标总分中扣减1-15分。扣分项目及其分值,按省直机关工委提出的《省政府各部门保证目标》(附后)的规定执行。

二、完成和超额完成政务目标的评分。

(一)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00-119%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00%计分;

(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20-149%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10%计分;

(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50%以上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20%计分。

三、未完成政务目标的评分

(一)因国家和省调整政策应取消或减少目标任务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计分。因其他重大的客观因素影响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经批准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100%计分。

(二)除上述情况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一律按其实现值与目标任务基本值(100%)之比计分。

四、特别项目评分

在政务目标和保证目标之外,完成省委、省政府专项下达的特别工作任务,部门作出了艰苦努力,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部门提出,考核小组同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加5-10分的特别项目分。

第五条 奖惩的范围和原则

一、目标管理奖惩的范围包括省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明细表所列单位。省政府对其中工作成绩突出,目标完成情况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以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均可获得目标管理奖,除精神鼓励外,可按实际得分获得一定数量的奖金。

三、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89分以下的单位,除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无目标管理奖外,扣发其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一个月工资。

第六条 奖金的来源

目标管理奖金按工资经费来源实行多渠道解决。

一、由省财政承担全部职工工资的行政单位,奖金由省财政承担。

二、由省财政承担部分职工工资的行政单位,该部分职工的奖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余由单位自有奖金或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三、事业单位和完全不由省财政支付职工工资的单位,目标管理奖金原则上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其中奖金来源特别困难的,可向省财政申请,酌情予以适当补助。

第七条 奖金的计发

一、各部门目标管理奖金总额=目标管理得分×在册职工人数×奖金系数。

二、各部门职工人数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审核的人数为准。人员的调进调出均以年底统计数计算,调进计,调出不计。

三、目标管理奖金系数=财政安排的人均奖金×1/100。财政安排的具体数额,根据当年省财政收支状况确定。

第八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行目标管理的省政府各部门。各部门内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具体办法(包括奖金分配办法),可参照本细则,由部门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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