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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你(1999)交他字第6号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 十七条的规定,出租是被保险船舶的变更事项的一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中“出租”包括光船租船、定期租船等各种方式的船舶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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