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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沈阳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沈阳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沈证监发[1994]29号文《关于对沈阳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增资配股请示的批复》,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4,921,882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5,264,224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7,853,176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1,804,482股,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7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期不得超过二十个交易所日。

四、由国家拥有和法人持有的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获配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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