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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批准设立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体改办字(1992)第8号]、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定向募集的批复》[京银复(1992)77号]、《关于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发内部职工股的批复》[京银复(1993)3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社会公众股(A股)的批复》[京政发(1994)2号]等有关文件,经复审,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已全部托管的内部职工股在国家体改委规定不得转让的期限结束后,方可申请上市交易。

三、该公司原定向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已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的10%,本次发行不再配售公司职工股。

四、该公司的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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