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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开放宁波航空口岸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开放宁波空港口岸的请示》(浙政发〔1991〕2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宁波航空口岸,飞香港航线。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开放后的具体事宜,由民航与海军协商。

三、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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