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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为个人支付税款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长春市税务局:

你局长税外字〔1992〕18号《关于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代其中方职员负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其税款由企业或代表机构另外支付的,应换算为含税所得征税。

二、含税所得的换算方法,可比照财政部(86)财税外字第034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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