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85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则》第14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没有抵触。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上一篇
关于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岳市工商函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