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1990)924号《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原我局沪税地(1989)46号第五点规定:“沿铁路线两旁的企业用地,如属于向铁路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应属于铁路部门拥有土地使用权并负责缴纳土地使用税”。现改按此转发的通知中第二点规定办理。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〇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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