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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第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本市原有两个演唱以改作养殖对虾等农副业用地,又在土地使用税非开征地区,暂不涉及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今后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地区内新办的盐场,按次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〇年一月八日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

国税第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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