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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ABS船级应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节选)

  原税务总局于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二日以〔84〕财税油字第3号《关于批准美国船级社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明确对美国×船级社在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免征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美国船级社应遵循其不以营利为目的宗旨,其在中国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也应体现上述宗旨;
  二、前述税收优惠应以互利对等为前提,即中国船级社在美国提供船检服务,也能享受同等税收优惠。
  上述规定已到期。现美国船级社又提出延期免税的申请。根据该社的业务情况和经营宗旨,经研究,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同意对该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的免税期限,延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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