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生产的电视机零部件、 元器件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广东、河南省税务局,北京、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电视机成套散件、零部件等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曾以(86)财税外字第343号《关于进口电视机、录音机成套散件、零部件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作出了规定。现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电视机成套散件、显像管和生产的显像管仍按整机1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二、从1990年1月1日起,对进口和生产的电视机专用零部件(包括玻壳)、元器件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 上一篇
关于远洋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使用表格样本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