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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

农业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允许农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报告的函》(〔1991〕农(人)函字第89号)收悉,现将上述问题函复如下:

农业事业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确需从农村招工的,可比照《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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