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抓好全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在各地各部门认真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决定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08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涉及以上收费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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