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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批取消7个向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现将第四批取消和向企业收费项目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四批取消向企业收费的项目

序号 收费部门 项目名称
1 城建部门 咨询服务费
2 城建部门 房屋调换费
3 城建部门 工程定额信息资料咨询服务费
4 环卫部门 户外广告管理费
5 商业部门 餐饮业等级评审费
6 经协部门 协作区企业联合费
7 科学技术部门 技术市场发展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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