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批取消7个向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现将第四批取消和向企业收费项目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四批取消向企业收费的项目
| 序号 | 收费部门 | 项目名称 |
| 1 | 城建部门 | 咨询服务费 |
| 2 | 城建部门 | 房屋调换费 |
| 3 | 城建部门 | 工程定额信息资料咨询服务费 |
| 4 | 环卫部门 | 户外广告管理费 |
| 5 | 商业部门 | 餐饮业等级评审费 |
| 6 | 经协部门 | 协作区企业联合费 |
| 7 | 科学技术部门 | 技术市场发展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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