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传销企业予以“取缔”是否包括“吊销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7]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传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取缔”,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在执法中,应区别具体情况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轻微的,可制止其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