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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1998]2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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