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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两种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

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增设《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和《补发注册商标证明申请书》两种书式。现将这两种书式予以公布,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略)

二、《补发注册商标证明申请书》(略)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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