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深入抓好全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通知精神,联系我省实际,决定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三类37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涉及这些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77号)精神,下列收费项目已被取消。我省各级各部门制定的相应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取消。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1.盐业生产发展基金价轻字(89)805号
2.黄金开发基金黄计工(89)12号
3.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基金煤财字(85)312号
4.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建教(94)20号
5.广电部教育基金广发教字(94)547号
6.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计办资源(88)148号
7.中药材开发基金医药联材字(83)327号
8.科教基金交财字(87)828号
(二)省政府批准的项目
9.农机化发展基金黔府发〔1991〕25号
10.电网延伸建设基金黔府函〔1993〕134号
11.农话附加费(1993)价邮联字第01号
12.设计行业基金黔城设通(88)65号
二、自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含此期间各地在原有文件基础上扩大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补充性文件规定的项目)一律取消。
13.花溪区排污工程集资花环通(1997)21号
14.黔西县城市增容费黔政函(1998)02号
15.清镇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清地税发(1998)第25号
三、其他项目
全省项目
16.省集资办电费黔价工农字(97)第114号
17.各地附加在提取乡镇煤矿维简费时搭车的其它收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以及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除外)
18.各地自行出台附加在电价上的各种名目的收费
19.各地自行出台的煤炭、酒类市场交易费(工商管理费)
贵阳市收费项目
20.花溪区财政所建房费花溪通字(1992)19号
21.咨询费乌当区矿管办
22.环保表格工本费环保局
23.新婚培训费云府办发(92)45号
24.微机办证费南明卫生局
25.民办及代课老师补助费修文县政府(1996)33号
26.军属优待费清府发(1992)64号
27.五保供养金同上
28.劳动用工年检费开府办发(1996)28号
29.特种娱乐费市文化局
30.军属优待费开政办(1993)9号
安顺地区收费项目
31.安顺市劳动用工年审费
32.安顺市职工正常调动中介费劳动局
33.安顺市建筑行业保险金
34.平坝县城公共设施管理费
35.关岭县学校建设费
36.关岭县学校设备购置费
37.镇宁县商业街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