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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我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现决定对《湖南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湘税发﹝2018﹞12号)作出如下修改:

将《湖南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省局、市州局受理所属稽查局查处的拟罚款金额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县(市)区局受理拟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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