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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新财基字【1997】17号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新财基字【1998】1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新财基字【1998】17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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