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税总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l00号)文件精神及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级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在其应上缴的营业税中抵扣的政策,不得无顾拖延或顶着不办。
2、银行部门要认真填写《吉林省银行呆坏帐抵扣营业税申请表》由同级税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3、各地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由各地自行承担解决。对执行中抵扣的营业税,为不影响省级财政因此而征少的财力,年未根据省地税局认定抵扣的实际数额,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从有关市县结算收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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