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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199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一九九七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问题通知》(粤人薪[199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1997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广州市劳动模范”的工作人员,根据穗工[1995]173号件规定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与本单位1997年度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同时办理。其中,1996年、1997年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只能提前或越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今后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年限重新计算。

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由单位填写《广州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审批表》(附后)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998年7月底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增资标准批复后,个人增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广州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电话:

说明:1、此报表填报一式三份。

2、“职务(岗位)工资变动情况”栏不包括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工资变动情况,工作人员未按该项目升级的,相应栏目可不填写。

3、获取“劳模”称号按穗工[1995]173号晋升工资以及根据粤发[1991]24号晋升工资的须在备注中说明。

4、“月增资总额”栏机关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两项之和增资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固定工资,活工资两项之和增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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