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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和《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8月6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由于我市近年建设工程造价变动较大,《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中所明确的房产原值核定标准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全文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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