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叶城供电分公司按预征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9〕1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自2009年4月起将新疆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叶城供电分公司纳入新疆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汇算单位,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报》(新国税办〔2008〕8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