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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派遣因公临时出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8〕14号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外办函〔1989〕4号件的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今后凡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以及邀请国(境)外人员来桂考察访问,一律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北海市、梧州市按国务院、外交部有关规定办理)。过去所发文件与此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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