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占用原属部队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你厅(89)豫财农税字第39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开征前部队占地开征后改变用途是否免税的请示》收悉,现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河南省中原石油勘探公司经土地部门批准有偿占用原属河南省兰考县部队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问题,我们同意你厅意见,对占用的部队营房、靶场及训练场可不交纳耕地占用税;对占用的部队菜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 上一篇
关于对 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