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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伊春市建设银行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伊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伊地税发(1997)69号《关于建设银行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请示的建设银行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实质是金融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现行营业税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依据的当天。”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市建设银行利息收入无论其如何核算,属非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贷款利息收入,均应在纳税期内对其应收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建设银行、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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