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邮电部门信息查询使用费计税依据问题的复函
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黑邮财字[1997]469号《关于信息查询使用费纳税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众信息服务是由信源单位提供信息,电信部门提供网络和信息平台的联合服务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5号)精神,对邮电部门提供的公众信息服务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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