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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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