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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5号文件《关于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积极与当地的专利部门进行协商,委托其在核发各种专利证书时统一代征印花税。代办的具体事宜,可比照北京的作法及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1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1405号 1991年11月1日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字〔1991〕48号《关于对完税专利证书以加印代扣印花税专用章标记代替贴花问题的请示》和你局所属海淀区分局与中国专利局所立《委托代征印花税协议书》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各种专利证书可以由你局委托中国专利局在核发时统一代征印花税。

  二、同意你局自1991年1月1日起,对统一代征印花税的专利证书,在其右上角处加印“中国专利局代扣印花税专用章”戳记,并在其右下角处注明“本证书印花税5元已缴纳”字样,作为完税标志。

  三、采取委托代征办法后,由你局负责对专利证书印花税缴纳办法具体解释,并会同中国专利局对完税的专利证书底册及编号进行管理。


  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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